反对无节制加班不应该停留在口诛笔伐上
作者:老鸟,欢迎网友投稿。这个话题有机会法萌君专门写篇文章。
法萌君语: 一直以来,有一种呼声:反对无节制的加班;也历来有一种声音:如果单位出现职工过劳死的情况,应该追究领导的责任。
有一种现象,领导大会小会、口头书面情深意切的告诫下属,要注意休息,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但另一种现象并存,下达的任务必须按期完成否则以违纪违法追究责任,过劳死的同事精神可嘉大家要励志学习,这两种现象矛盾不?
如果临时性的紧急任务,偶尔加班,谁也不能反对,但是,以完成上级任务为名义,把加班加点作为工作常态化,这样完成的工作能够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工作任务能叫胜任?现在能完成的工作任务能保证以后还能完成?
法萌君认为,应将加班加点作为考核指标,对以加班加点完成的工作任务,认定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只知道以加班加点方式来要求属下完成工作任务的领导,属于能力有限领导,应该下课;单位出现属下过劳死的,属于领导关心下属不够,应该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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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加班应该是常态,国家又为什么规定休息权休假权?为什么不把节假日通通取消算了?无节制加班长期受到口诛笔伐:
这些人是自愿加班的吗?他们不知道身体拖垮了对不起家人,以后不能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以借解决结案压力、完成任务的名义,让下属无节制的加班,就是正当理由?
2016年3月18日成都金堂县人民法庭刑事审判庭庭长周卫东的生命定格在49岁。周卫东经常加班到凌晨一两点,事发这天他本该去医院体检。
2016年2月8日浙江省淳安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姚春妹因病去世,年仅51岁。姚春妹是法院系统内出了名的“工作狂”,从业30年一直兢兢业业,即使是患病期间也不放弃工作。
2016年1月16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李光宝副庭长周末在家加班写判决书,心梗突发去世,享年43岁;该同志2013年当选为丹东市劳动模范;2014年被评为全省法院办案标兵;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一年结案630件。
2015年10月18日下午6点10分......这一刻, 38岁的刘小坤趴在办公桌前,再也没能起来。刘小坤,洛阳人,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02年到济源市法院工作。2013年9月,刘小坤上山担任王屋法庭审判员。13年里,刘小坤的足迹遍布全市各个乡镇街道,上山下乡执行案件1324件。
2015年5月21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虎,连续几天加班处理一起棘手案件的他,因为劳累过度,倒在了办公桌旁。同事们将他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瘤。7月15日,张虎不幸逝世。这一天,距他的46岁生日只有1个多月。工匠精神:结案近2000余件无一投诉。
2015年3月5日清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法院执行局局长裴海明因积劳成疾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年仅53岁。在执行工作岗位上一干就是24年,经办案件近2000件
2018年10月11日下午六时许,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优秀执行法官刘勇同志因连日操劳,不幸病逝,倒在了决胜执行大会战的征途上,享年57岁,离开了他牵挂挚爱的亲人、同事,离开了他念念不忘的工作岗位。
......
一条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过早地凋零了......
目不忍视,耳不忍闻!
这样的悲剧不应该发生!我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为此呼吁:把关爱自己、关爱他人作为新时代的价值取向吧!提倡提高工作时间的效率,尽量不加班或者少加班!
无节制加班损害员工的身心健康,违反保护员工正当休息权的党纪和国法,不仅不该提倡,而且应该遭到唾弃,遭到旗帜鲜明坚决反对!
反对无节制加班,除了口诛笔伐,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反对无节制加班的办法?应该思考了。比如,
对肆意侵犯休息权休假权法定权利的可不可以举报?
关爱员工是领导的应有之责。一个单位的人不正常死亡了,该不该调查?该不该追责——要求有关领导承担道义的纪律的法律的责任?人命关天啦!
应该思考的东西实在很多很多。
根据改革要求和传来消息,法官惩戒委员会即将成立,但与之对应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何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特别说明:
1、本人反对的并非军人、医生、武警等特殊岗位上的加班。
2、本人反对的是加班常态化,反对的是无节制加班。遇到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必须加班,不安排加班也得加班,因为我们还是人。虽然不排除有人把我们当成钢铁、当成机器,但我们还是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
3、不排除有人爱岗重于爱命加班上瘾,那是他的自由,由他去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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